课题名称是需要研究、探讨的特定问题,是研究人员想要获取结果的具体项目,有着明确的研究方向与范围。
论文标题是研究人员概括研究内容确定而成的论文题目。可以在论文写作之前确定,也可以在论文写成之后再确定,还可以根据论文的内容进行更换具有某种范围的自由度。
一般说来,经过研究后的课题可产生三种结果:
(1)获得预测的结论,可将研究过程的目的、对象和范围写成论文,此时倘若将课题作为论文标题,显然是宽泛有余。
(2)没有获取任何结果,论文自然也就无从写起。
(3)全部或是某此部分偏离原先设想,获得新的结论,论文标题与课题产生不同程度的偏离。
由此可见论文的标题定包含在课题的内涵与外延之中。课题的研究结果,可以写成一篇以上论文。但也可能因课题研究未果而无法写出论文(可以写出研究报告)。不少人认为,一篇论文反映的只是课题研究中的某个专题、某一侧面或是该课题最精彩的片段。比如,对于“证据法律制度”这课题的研究,可以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民事诉讼中的i证据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中选题;也可以从证据的性质、特征、种类、举证责任等方面选题,把课题中的有关问题具体化。如“诉讼证明要求”、“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论刑事证据的特征”、“论口供”、“论刑事诉讼证明对象”、“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等,就是“证据法律制度”这个课题研究中的具体标题。
当人们获取了大量的信息资料,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科学研究方向和目标便称为选择课题,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科研中围绕进行并力求获得结果的问题。选择好课题是写作成功的重要环节。培根说过“跛足而不迷路能赶过虽健步如飞但误人歧途的人。”实践表明,少数学生不能体会选择课题的重要性,课题的选定并不是自己深思熟虑的结果,完全依赖于教师出课题、定题目,有的则是信手拈来,题目的确定随机性太大。这样选题必然会极大地限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陷人束手无策的困境。因此,选题上防止误人歧途和摆脱完全依赖教师的思想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