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城中村”与生态适宜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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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河南地区城中村升级中生态技术的应用研究(←点击返回查看其余6篇)
【1.1-1.3】城中村改造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4-1.7】生态城中村建设研究的目和研究内容
【2.1】“城中村”的形成与发展
【2.2】生态适宜技术理论研究
【2.3-2.4】城中村改建中生态适宜技术运用的特点及意义
【3.1-3.3】“城中村”改造现状与思路
【3.4】生态适宜技术在豫北地区传统村落中沉淀
【3.5】生态技术在“城中村”改造中应用的契机
【4.1-4.2】住区规划中气候的“用”与“防”
【4.3】“开放态度”的建筑单体设计
【4.4】因地因时的“应变”设计
【4.5-4.6】传统材料及清洁能源的利用
【参考文献】生态适宜技术在城中村改良中的运用结论与参考文献
2.1、“城中村”的形成与发展
2.1.1、“城中村”形成的原因
2.1.1.1、“城中村”形成的直接原因—城市化
改革开放 40 年间,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是“城中村”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最初,城市化概念由西班牙工程师 Serda 提出,自此城市化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城市化主要表现为城市的无限扩张、城市逐渐延伸至农业区甚至未开发的地区,并伴随着人口向城市的聚集。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大体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缓慢发展阶段(1949—1978年),此期间根据国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经历了平稳发展时期、停滞时期及逆城市化发展的阶段,总体来讲城市化进程发展缓慢;快速发展阶段(1979 年至今),改革开放使得许多沿海城市与内地较大的经济中心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快速推进。[18]
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我们并没有从发达国家的教训中得到启示,简单的效仿西方国家工业化初期的做法,使我们城市出现了如人口膨胀、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的“城市病”,其中“城中村”就是城市发展中不和谐的音符。快速城市化进程是导致“城中村”问题的直接原因。
2.1.1.2、“城中村”形成的根本原因—城乡二元体制
20 世纪 50 年代,我国计划经济体系确立。国家为了推进重工业优先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城乡隔离政策,使城与乡成为相互独立的单元,形成了城乡二元体制。这种体制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土地二元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分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第二,户籍管理二元制度,我国的户籍分为“城市”和“农业”两种,不同的户籍享受着不同的社会福利待遇;第三,行政管理二元制度,主要表现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不同方面的管理差别,同时也衍生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村委会两种不同的管理行政机构。正是二元体制的存在导致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困难,虽然国家一直致力于促进城乡一体化,但城乡二元体制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城乡二元体制是“城中村”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2.1.2、“城中村”的发展历程
“城中村”现象的孕育、形成、显现有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与国内城市的发展历程、城乡关系的变化密切相关。[19]以城乡关系为主线来考究“城中村”发展的历程,可归纳为以下三个阶段。
(1) 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城与村“相离”的关系阶段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开始于鸦片战争之后,起初城市化的发展极不平衡,东南沿海大城市及个别内地城市快速发展,而其它大部分城市发展相对缓慢,农村更是保留着中国几千年男耕女织的传统生活方式。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城市化发展有所起色,但由于指导观念、实施过程缺乏经验,导致城市化进程缓慢,时而处于停滞的状态,甚至出现“反城市化”的现象。这一时期城市中心区以工业和商业发展为主,近郊则作为城市的农副产品补给基地,而远郊以农业用地发展为主,表现为城市—近郊—远郊三级发展系统。农村在生活方式、景观特征等方面依然保持自己的特色,家庭、家族依然是社会的组织中心,主要依靠血缘和地缘产生联系,体现了中国农村聚落的传统特征。此时的城市与乡村是两个相互孤立的地域系统。
(2) 20 世纪 80 至 90 年代城与村“相切”的关系阶段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也开始以大饼式、轴向式以及蛙跳式向外扩张。同时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也为城市向郊区发展提供了可能。城市在空间范围上向外扩张,城市与村庄开始相遇,同时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反应。在土地利用方面,农村中部分土地被征用纳入到城市的整体规划中,土地的利用率提高;在经济方面,农村在城市发展模式的影响下,开始从以农业发展为主向以工业及第三产业发展为主转型;在社会方面,传统的农村聚落开始解体,城市中的生活方式与思想观念开始向农村渗透。这一阶段城市与村庄这两个相互独立的地域系统开始接触,城与村的矛盾也开始显现。
(3)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城与村“相交”的关系阶段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为了满足人类多样化的功能需求,城市大面积向外扩张,城市近郊大量的农村用地被征收,近郊的村庄部分或者全部被城市所包围。
土地方面,土地因城市的发展开始增值,村集体的利益开始增长,居民通过出租房屋或依靠第二、三产业的兴起增加收入;人口方面,“城中村”中相对城市中心区廉价的房租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人口结构发生变化;景观方面,告别了村庄原有的田园风光,在利益的驱使下,新建了大量违章建筑形成了脏、乱、差的“城中村”环境。这些村庄开始在城市的影响下同化,在很多方面具备了城市的特质,但是在城乡二元体制的作用下,其经济、社会和城建并不能完全的统一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管理中,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两个体系之间找不到正确的发展方向,最终形成了如今的“城中村”现象。
2.1.3、“城中村”的形态特征
2.1.3.1、土地形态特征
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来看,“城中村”中土地分为两类,一部分被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而宅基地和自留地仍为村集体所有;就用地性质而言,“城中村”中有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及部分的农业用地,用地功能紊乱。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利益的驱使,造成土地利用不规范、利用率低。这是“城中村”中土地形态特征。
2.1.3.2、人口形态特征
“城中村”中人口形态特征表现为:从人口构成方面,廉价的房租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人口的成分构成及职业构成复杂;从就业方向来看,村民不再以务农为生,只能依靠房屋出租等第二、三产业为生;就整体素质而言,村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没有维持生计的一技之长,对精神文化的追求比较落后。
2.1.3.3、空间形态特征
“城中村”在空间形态上依然延续着传统村落的特征,建筑密度高、道路系统混乱、环境脏乱差、基础设施不完善、缺少公共绿地和活动场地,缺少统一规划和布局。以上是大多“城中村”的共有特性,也有些学者针对不同的案例指出,“城中村”中也存在一些可以延续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可以在保护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善,以此来提高整体的环境质量(李晴,2002)。
2.1.3.4、经济形态特征
“城中村”中居民不再从事农业,而主要依靠第二、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发展方式(谭炳才,2002),以村集体分红和地租为主要的经济来源,这不利于他们融入社会且容易养成不健康的生活习惯。
2.1.3.5、社会形态特征
“城中村”在社会形态上依然以初级关系为基础形成社区(谢志岿,2003),沿袭了传统农村的管理模式和生活习惯,政策法规难以实施。当地居民文化水平不高,小农思想严重(敬东,1999),外来人口职业构成复杂,犯罪率高。
2.1.4、“城中村”改造必要性
不可否认“城中村”的存在对城市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成为外来人口融入城市的过渡带,减轻了城市人口压力;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为“城中村”村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但“城中村”在居住条件、土地利用、社会治安、景观环境方面表现出的弊端,使对“城中村”的改造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这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城市土地高效利用的需要,也是“城中村”自身经济及其未来发展的必然需求。
(1) 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市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空间范围的向外扩张,在二元结构体制的特殊背景下,由城市包围的村庄显得与城市的发展格格不入,影响城市总体规划战略发展,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城市化的目的就是提高城镇化率,使其与工业化、市场化协调发展。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城中村”改造势在必行。
(2) 土地高效利用的必然要求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占据了城市发展中的有限土地资源。由于“城中村”村民文化水平不高,没有长远规划意识,致使土地利用的盲目被动。在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今天,将“城中村”中土地纳入城市的长远规划中,才能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综合效益。
(3) “城中村”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中村”中以房屋出租为主要经济支柱的发展模式并非长久之计,“城中村”需要探寻适合自身未来发展的模式。需要在教育、医疗、城建、治安等方面向城市转化,村民也需要向市民转化,能够拥有一技之长立足于社会。实现城市化对于“城中村”来说是一条充满艰难,但又不得不选择的一条发展之路。
无论从城市整体发展而言,从土地的高效利用,还是从“城中村”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对“城中村”的改造才能实现城市在社会、经济、环境方面的协调发展,总而言之“城中村”的改造已经迫在眉睫。
2.1.5、“城中村”改造模式
根据“城中村”改造组织的主体不同,可将“城中村”改造的组织模式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政府主导型,由政府牵头并成立“城中村”改造机构,负责“城中村”的改造工作,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第二开发商介入型,在政府与村集体的共同作用,以招标的方式选取开发商来完成“城中村”的改造工作,是一种市场化的运作形式;第三村集体自筹型,改造以村集体为主体,村集体行使决策权,负责资金的筹备和改造的实施,与政府主导型相对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方式。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经济条件以及“城中村”现状不尽相同,各地“城中村”改造也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改造模式。根据对村落现状的改造方式不同,可将“城中村”改造分为异地重建、整体拆建以及局部拆建三种形式。[20]
(1) 异地重建
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布局存在冲突或是对城市总体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城中村”,对其现有建筑全部拆除,依照城市的总体规划布局另择新址重新建设。
(2) 整体拆建
对于位于城市的主要功能区内,没有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布局相冲突,但是对城市的发展以及城市的整体形象有很大影响的“城中村”,采取将其在原址整体拆除重建的改造方式。
(3) 局部拆建
鉴于只是局部对城市的总体规划布局有影响,而其余部分情况相对良好的“城中村”,则采取部分拆除重建的改造原则,并对其余有保留价值的部分给予综合整治,以期更好地改善整体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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