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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综合管廊规划的法规分析对比
发布时间:2019-10-15

  摘要:“先规划, 后建设”的理念应该贯彻于每一处的综合管廊建设中, 而详细合理的规划是保证综合管廊正常建设和运营的前提。因此, 通过汇总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关于综合管廊规划的法规, 对比分析了其中关于主管单位、前期调查、建设区域的选择、断面设计和入廊管线的规定, 提出了大陆地区还需完善法律法规、量化建设区域进行科学选址、设计标准化断面、燃气管线入廊和重力流污水管线满足条件入廊等观点。

  关键词:综合管廊; 台湾地区; 大陆地区; 规划; 法规

  综合管廊,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被称为共同管道或共同沟, 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收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1]。综合管廊规划是一种新型的市政工程专项规划, 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规划布局, 结合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以及各项市政工程系统的现状和规划情况, 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平面位置、管线种类、断面形式等。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1号) 中, 要求各地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 提高城市道路综合管廊配比, 并要求各地编制《综合管廊规划》, 完善标准规范。目前, 我国大陆地区还没有成熟的综合管廊标准法规体系, 规划经验比较缺乏。因此, 有必要对比分析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综合管廊规划法规, 了解我国大陆地区规划法规和实际规划过程中欠缺的部分, 并进行改进, 从而促进我国大陆地区完善规划法规, 推动大陆地区综合管廊的发展。

综合管廊; 台湾地区; 大陆地区; 规划; 法规

  1 相关规范与法律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公布《共同管道法》, 之后关于共同管道的法规体系蓬勃发展, 已经逐步构建起了关于共同管道规划建设完整的法规体系。目前, 台湾地区关于共同管道规划的相关法规除了《共同管道法》, 还有2001年发布的《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和2003年发布的《共同管道工程设计标准》。

  大陆地区的综合管廊建设在立法上尚处于相对不成熟的阶段, 没有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在综合管廊规划部分的相关法规有:2015年颁布的GB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1];2014年发布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 (建城[2015]70号) ;2016年颁布的GB 50289—20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同时, 各省市在建设综合管廊时又会发布各自的地方性法规, 例如上海市2015年开始实施的DGJ 08-2017—2014《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河北省2015年公布的DB 13 (J) /T 183—2015《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规程》、北京市2017年公布的DB 11/1505—2017《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2]、深圳市2017年公布的SJG 32—2017《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等, 都对综合管廊规划部分做了说明。

  2 整体规划

  2.1 主管单位

  我国台湾地区在《共同管道法》中规定各级主管机关需要设置主管单位进行共同管道规划和管理, 管线事业单位需要与主管单位进行配合, 以便于通过法规确定共同管道的责任主体。主管单位如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共同管道科, 负责共同管道系统规划、公告、法规制定、管道设计、预算、基金的编制管理、协调共同管道的建设和管理维护以及收取埋设管线使用费等事宜。

  查阅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法规后, 发现其中对综合管廊的主管单位没有说明。由于在综合管廊建设中缺乏直接的管理部门, 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费用承担进行说明, 且相关单位又不具备对管线进行总体设计安排和筹措工程资金的资格, 使整个工程的建设在管理上陷入混乱[3]。在综合管廊的规划中, 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 如政府可以设置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 它所拥有的管理权限应该比其他的产权部门高, 这样才能协调规划、建设、管理各部门间产生的矛盾, 并且该部门应为综合管廊的责任主体, 负责对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建设、运维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2.2 前期调查

  前期调查是综合管廊规划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台湾地区在《共同管道工程设计标准》中明确规定共同管道在规划前应进行地形调查、地质调查、地下水调查、土地使用调查、地下结构物及管线调查、道路交通量调查及其他有必要的调查。而大陆地区在相关法规中对于调查部分内容却没有提及。大陆地区由于缺乏有效力的条文对调查行为进行强制约束, 就有可能导致综合管廊在规划和建设的前期调查不充分。我国大陆各地地下管网基础资料不足, 往往需要调查人员自行前往综合管廊建设的各个部门进行收集。没有统一、完整的管网资料, 更容易造成前期调查的相关资料的缺失, 进而影响综合管廊规划及建设。完善的前期调查有助于综合管廊建设, 而我国大陆地区执行的GB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中却并没有该部分内容, 所以应进行添加。

  3 规划过程中的重点问题

  3.1 建设区域的选择

  我国台湾地区在《共同管道法》中规定:内政部应配合台湾地区重大工程建设共同管道;在新市镇、小区开发、城市或农村改造、轨道交通、地下铁路或者其他重大工程等应该优先建设综合管廊。另外在市区道路电线电缆地下化时应按照城市发展和需求按照规划设置共同管道。

  我国大陆地区在文献[1]中规定:在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口处, 城市主干道交通运输繁忙或者地下管线较多时, 或者建设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及地下综合体时, 以及重要的广场、重要的公共空间、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 另外遇到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地区或情况时, 适宜建设综合管廊。其中北京地区在文献[4]中规定棚户区或者旧城改造地区应建设综合管廊, 并且在历史文化街区应该结合架空线入地、基础设施改造等建设缆线管廊。

  对综合管廊建设区域进行分析是综合管廊规划中的重点。可以看出, 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建设区域重点均在核心区、商务区、人口居住高密度区、开发区及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区等区域, 但是这些只是笼统的区域划分, 若在这种根据经验得出的重点区域上进行综合管廊建设, 很容易导致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出入。

  深圳市通过结合综合管廊建设区域的影响因素, 包括建设开发强度、地质条件、资源条件等, 量化地将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划分为宜建区和慎建区, 并在宜建区的基础上划分出优先建设区[4]。深圳市对建设区域进行量化分析后再分类, 对建设区域优势明显的地区进行综合管廊建设, 这种方法更加科学、客观, 有助于避免盲目建设的情况发生。

  3.2 断面设计

  我国台湾地区共同管道断面的选择主要考虑道路宽度、地下空间限制、收容管线种类、管线空间需求、施工方式及经济安全等因素。

  大陆地区在文献[1]中规定: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 并且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

  可以看出, 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都只对断面形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说明, 但是对于具体断面形式的确定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在工程实际建设中是根据施工方式确定断面形状。目前, 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综合管廊断面施工方法主要有3种:明挖现浇施工、明挖预制装配施工和非开挖施工。其中:明挖现浇施工可采用矩形断面;明挖预制装配施工可采用矩形断面或者圆形断面;非开挖施工 (如盾构法) 宜采用圆形断面。

  我国大陆地区所建综合管廊大都是在新区, 施工方法一般为明挖现浇法, 断面形式为最简单的矩形。该种断面的优点是空间利用效率高, 但受力性能没有圆形断面好, 需要加大结构材料的用量, 从而增加了投资建设的成本。而在一部分旧城改造中, 不便于明挖, 只能采用顶管或盾构法施工, 断面为圆形, 其空间利用率低。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及尺寸的确定直接影响到管廊的功能、安全和造价, 而实际建设中根据施工方式选择断面形式的方式是很不合理的。然而现阶段, 还没有通用的标准化断面形式, 国家规范中对断面形式选取的规则也没有细化的说明。所以, 细化的管理工作还有待于完善。

  3.3 入廊管线的确定

  某种管线是否纳入综合管廊, 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 经过技术、经济、安全以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特别是管线抢修次数, 应作为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5]。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综合管廊入廊的基本管线为电力、通信电缆、给水管线[6], 另外, 大陆地区北方城市的入廊管线有热力管线。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1号) 中指出“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 表明了国家推动管线入廊的政策意见, 但该意见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不能达到使所有管线入廊的效果;在文献[1]中对于燃气管线和重力流污水管线是否入廊也没有明确说明, 只提到了关于燃气管道入廊后单独设舱和污水管道应设置在管廊底部的规定。而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燃气管线和重力流污水管线入廊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关于燃气管线与重力流污水管线是否入廊的问题, 目前仍存有争议。

  1) 传统燃气管线直埋方式容易发生事故, 而且一旦泄漏, 后果十分严重, 若将燃气管线纳入综合管廊, 便可降低外部环境对燃气管线的影响, 例如由外界施工引起的管线破裂和土壤对管道的腐蚀。燃气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后, 势必会造成综合管廊建设经费和运营维护投资的增加[7], 但入廊后其安全性得到了极大地提高, 之前管线直埋所带来的事故损失在燃气管线入廊后会得到显著降低。因此综合考虑其安全性和经济性后, 建议燃气管线可单独设舱进入综合管廊, 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如加强对综合管廊内燃气泄漏情况的监测, 设置可根据报警自动开启的事故风机和可以远程控制的紧急切断阀等加以防范。

  2) 污水管线一般分为有压流和重力流, 有压污水管线一般可直接入廊, 重力流污水管线需要有一定的坡降, 而坡降则会导致综合管廊深度的增加, 进而加大了综合管廊的造价, 并且地下综合管廊的设计和施工难度也会随之加大。因此, 重力流污水管线是否入廊, 需经过经济性比较和技术可行性分析后确定。台湾地区提出在重力流污水管线满足下面3个先决条件后, 可以进入综合管廊: (1) 污水干管和共同管道规划路由相同; (2) 污水管线需为覆土较浅的干线上游段, 避免因覆土过深导致共同管道造价增加; (3) 污水管线的纵坡与道路纵坡相近[8]。这3个先决条件综合考虑了污水管线的路线、覆土深度和坡度这3个影响因素, 使重力流污水管线入廊后所增加的造价最少, 减少了综合管廊设计施工难度, 可以为我国大陆地区决定重力流污水管线是否入廊提供参考。

  据了解, 上海的安亭镇城市综合管廊、北京的中关村西区综合管廊分别在2002年和2005年实现了燃气管道入廊, 至今并没有发生大的安全事故, 台湾地区新竹市清华大学共同管道已将污水管线纳入其中, 这些都为我国其他城市的综合管廊燃气管线和污水管线入廊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4 结论

  1) 我国台湾地区的共同管道建设起步较早, 相较于大陆地区, 其法律和规范更加完善, 条文更加细化。我国大陆地区应参考台湾地区的经验, 在法律法规中引入对于主管单位的设置和前期调查的规定。另外, 大陆地区应健全综合管廊法律法规体系, 为大陆地区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以便大力推进我国综合管廊的建设。

  2) 深圳地区将综合管廊建设区域进行量化分析, 然后划分宜建区和慎建区的方法, 相较于规范中对建设区域的笼统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值得全国各地借鉴。

  3) 根据施工方式选择综合管廊断面形式的方式不是很合理, 可以研究通用的标准化断面, 制定标准图集, 并在法规中更加细化断面选取的一般规则, 借此为综合管廊工程实际建设中的断面形式的确定提供指引。

  4) 在保障安全性的条件下, 建议燃气管线进入综合管廊, 并需采用独立舱室;重力流污水管线, 可在考虑路线、覆土深度、坡度的情况后, 进行入廊。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集团) 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5.
  [2]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DB 11/1505-2017[S].北京:出版者不详, 2017.
  [3]李佳懿.我国城市综合管廊现存问题及应对措施[J].建材与装饰, 2018 (4) :155-156.
  [4]朱安邦, 刘应明, 黄俊杰.对城市综合管廊规划体系的深度思考[J].城乡建设, 2017 (12) :7-11.
  [5]刘应明, 何瑶, 彭剑.可纳入共同沟的管线种类分析研究[J]市政技术, 2011, 29 (6) :61-64.
  [6]刘瑶, 刘应明, 邓仲梅.三种争议管线入廊的设计对策[J].城乡建设, 2017 (12) :12-15.
  [7]陈利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纳入天然气管道浅析[J].工程与建设, 2017, 31 (1) :71-73, 75.
  [8] 陈冈亮.台湾地区污水下水道与共同管道共构可行性研究[D].台北:台北科技大学土木与防灾研究所,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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