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专们为民事审判工作制定的法律条款,而研究这一课题而写作的论文该如何进行写作呢?下面这篇文章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民事诉讼法论文怎么写?大家想要了解的话,可以从下文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法论文的写作方法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着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二、详细范例参考
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探究
摘要:在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 法律体系和制度进行了适当的完善, 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体系建设过程中, 仍然存在明显的贫困化问题, 因此需要针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问题进行研究, 为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 贫困化; 法律体系;
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理论和实践脱离
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贫困化从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脱离方面得到了适当的体现。首先, 民事诉讼法理论无法为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支撑, 在对民事诉法学典文本进行系统解读的基础上, 能够看出其主要是使用规范性的语言对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适当的阐述, 无法真正应用到表现出明显精细化特征的民事诉讼中[1]。简单的说, 就是民事诉讼法规范与民事诉讼工作的实际运行需求存在相应的差异, 造成理论和实际脱离的问题明显。其次, 在民事诉讼实务操作方面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与相关理论存在明显的偏差, 理论内容难以为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指导,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从事民事诉讼工作的人员不论按照理论研究解释开展工作, 引发部分情况下民事诉讼实务操作规范性不足的问题, 理论和实践之间难以实现良性互动, 对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产生不良影响。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缺失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情况进行解析, 发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虽然民事诉讼法已经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 取得了相应的发展成果, 但是研究方法的缺失仍然导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呈现出贫困化的问题。
其一, 传统研究方法无法适用于现代研究工作的开展。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发展过程中开始引入新的理论, 并且加强对实务工作的重视, 但是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存在明显的片面性, 过渡重视理论研究情况, 对实践特点和需求相对忽视, 导致在使用传统研究方法开展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工作中, 得到的理论缺乏实践意义, 实用性不足, 难以发挥理论指导作用, 为民事诉讼实务操作提供相应的支持。
其二,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方法相对较为单一, 导致研究工作停滞不前。在综合考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发现由于研究人员专业素质不足、先进研究理论的学习和理解能力差, 在实际针对民事诉讼法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采用简单的工具和单一的方法, 无法对法学研究的范围进行拓展和延伸, 最终导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陷入到发展困境中, 民事诉讼法理论体系不够完善, 不能结合时代发展背景下民事诉讼工作需求的变化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 法学研究贫困化问题明显。
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体自主性缺位
在针对民事诉讼法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 研究主体自主性的发挥能够促进研究工作呈现出多元化发展, 实现对研究理论体系的逐步完善。但是在实际针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进行分析后, 发现研究主体自主性缺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研究工作稳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并且由于研究主体在实际参与研究工作的过程中难以形成独立的观点和立场, 也不能结合科学发展规律进行系统的分析, 导致在研究过程中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研究客观性缺乏, 研究工作与法制建设根本出现了脱离的问题, 无法保障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甚至造成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出现了与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国际法法律语境等脱离的情况, 对研究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造成阻碍[2]。统筹分析, 当前最为典型的研究主体自主性缺位问题就是研究主体在认知调解以及判决之间关系研究方面不够科学, 难以对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和作用进行准确的定位, 导致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遇到发展困境, 无法为民事诉讼工作的稳定推进提供有效的支撑, 严重制约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的深入发展以及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构建。
四、民事诉讼法学程序和实体出现分离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体系中, 所谓的实体就是民事诉讼的具体事实以及涉及到的相关当事人, 主要程序就是按照规范流程和方式对民事诉讼进行处理。从价值定义角度看, 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 程序和实体关系方面, 实体处于首要位置上, 程序和实体表现出整体性的特征, 不可分离, 程序影响下实体问题受到群众的肯定[3]。但是在具体的民事诉讼实践中, 虽然仍然能够基于“实体高于程序”的关键开展各项实践工作, 然而在研究中却不对二者进行独立的解析。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 往往会出现二者翻转的问题, 导致实体学者参与研究的情况严重不足, 虽然也能促进二者独立研究工作的开展, 但是却在研究中表现出相互依托的发展态势, 在研究不够科学的情况下, 可能会出现法律理论与现实问题出现分离的情况, 不利于民事诉讼问题的有效处理, 其社会效应也会进一步弱化。
五、结语
综上所述,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对民事争议纠纷问题进行处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明显的应用价值, 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会表现出一定的弊端和不足, 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并结合时代发展需求不断对法学研究进行优化和完善, 为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于晓华.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 2016 (22) :104-105.
[2]龚丽萍.探究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7 (12) :127-128.
[3]郭威威.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贫困化分析与思考[J].读天下, 2017 (4) :32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