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资料
施工项目为珠江新城的一处建设工程,其东临长为 30m 的华穗路,北靠长度为 20m 的华利路,其西以及其南分别靠长度为 20m 及 10m 的尚出于规划期的道路,该项目为一栋 12 层的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多达九千九百五十平方米,业主为此项目已经向施工方提供了三通一平,且合同所商定的资金也已经落实到位,施工许可也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在施工初期,施工条件已经初步成熟.该工程的中标模式是直接由施工方与 XX 股份公司进行商谈,最后以单价包干为主要形式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其每平方米施工单价为 880 元.该工程的开工日期定为 2004 那年 1 月份,施工初期施工较为顺利,到同年 5 月份已经基本实现结构封顶,同年 6 月份上旬砌体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到 6 月底由于合同单价商定的过低,在这段期间内,建筑工程所需的包括钢筋在内的建筑材料都在持续上涨.而因为 XX 股份公司不是广州当地的企业,未对施工期间原材料价格可能出现的上涨风险进行一个合理的评估,导致双方合同商定的价格过低,XX 股份公司向业主提议按照当时的物价上涨水平来相应的调整合同单价.但最终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XX 股份公司最终就其与业主之间的建筑合同纠纷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基本情况分析
所谓合同索赔是指合同一方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义务和责任,由合同另一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法律法规及惯例提出向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
索赔的特征在于: 其一,索赔是双向的合同一方都可向对方提出索赔请求; 其二,合同一方向另外一方提出索赔请求时,必须要是在本身因履行该合同或者对方未履行该合同遭受了实际的损失的前提之下;第三,索赔是由合同一方单方面发起的行为,若要最终完成索赔,必须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实现,其中包括调解、协商、仲裁、诉讼等.
索赔成立的必要条件: ( 1) 真实发生了可索赔事件,己方利益受到损害; ( 2) 责任是对方的; ( 3) 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递交了相关资料; ( 4) 证据材料充分; ( 5) 索赔合理.
在这个案例中,钢材价格上涨成为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主因,在经过对双方调解后,依据原有合同与钢材实际的市场价格,在综合参考的土建合同第六章工程价款与支付等条款后,得出以下结算规定: ①本工程合同中,总造价暂定为 875. 6 万元,单价为 880 元/㎡,总计费面积为9950 ㎡.②乙方对工程周边环境清楚并认可,其中包括施工图纸、交通网络、地下管网等.乙方涉及工程项目支出款项均已包含在暂定工程总造价内,甲方不予另行支付.③以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工程项目相关税费的支付均由乙方承担,相关税费包含在暂定工程总造价中,甲方不予另行支付.④工程施工以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若在具体工程进展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需向甲方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确保项目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在暂定工程总造价的 ±2%内浮动,甲方进行结算时不予考虑上述范围内的造价浮动.若出现工程总造价浮动超过 ± 2% 以及新增项目时,则双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土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 2001 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相关标准,遵循穗建价( 2002) 363 号文件及附件的要求; 安装工程按照 2002年《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补充综合定额》与《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相关标准执行.土建工程与安装工程的工程总造价按照广州市三类工程总价下浮 3%计取.材料调差按照施工期当季度的市场材差进行调整.
上述工程合同及相关条款中并未就钢材价格进行具体的规定,建筑面积按照实际价格进行计算.物价上涨带来的风险并未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分配,此价格上涨在 xx 股份公司所承风险范围内,故需 xx 股份公司承担相应费用.
xx 股份公司通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工程量重新编制预算价格,得出预算总造价为 800. 569 元.编制预算标准要符合合同规定,依据工程项目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取费标准的执行.其中,材料参考价以市场价格为标准进行调整.业主对这项预算存在异议,理由是乙方对于预算编制所提出的证据不充分.
在合同第十三章中的附属条款《其他约定》第 3. 4 中明确规定: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若甲乙双方存在争议性问题,则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那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可向当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经 XX 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
甲乙双方缔约合同自判决之日起终止,乙方要按照增加工程结算办法对预算进行编制,乙方作为施工方要考虑优惠比例的因素,甲乙双方在经过确认后最终确定总工程造价金额为 600. 2316 万元.
案件审理结束后,甲方重新启动后期工程建设,将工程承包给 xx建安公司,最终成标议价为 348 万元,相较于原合同金额高出 147. 6626万元,但同时诉讼消耗了大量时间,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进度.
3 经验总结及教训
索赔应按以下原则:
( 1) 索赔实施过程中主要涉及三个原则,分别为: 索赔合同条款依据、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违约事件已迫使承包方额外支出相关费用,并对工程进度造成了影响; 合同导致工期受到影响,按照规定并不属于承包方责任,承包方需要按照程序来申请索赔,并提供索赔报告.
( 2) 承包商在索赔事件发生的初始阶段是否进行有效控制.依照国际惯例,对于偶发性事故影响工程进度,承包商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较小范围内,以降低损失.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承包商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业主可以拒绝并不予补偿.
( 3) 要对合同中拟定的工期、款额等各项条款进行核定并确认,确保索赔申请的合理性,当遇到不合理之处需要进行反驳并协商进行修正.比如,在工期索赔的问题上,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工期是否处于工期主干线路,若是工期主干线路上,则会对整个工期造成影响.在对停工损失进行核定的过程中,具体不以日工费来进行计算,而是根据公式"停工损失 = 人工单价 × 折算系数"计算获得.
( 4) 费用索赔主要是根据实际损失状况进行划定,在进行赔偿的过程中根据以下两个原则执行: 赔偿金额应是施工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支出的部分费用; 在经过赔偿后不应影响到施工方财务状况的正常运转.本案中,施工方按照规定流程提出索赔申请,要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在提起索赔时,证据要确凿充分,要以双方实际缔约的合同内容以及施工方完成的工作量为基础.
4 结束语
在项目工程管理中,由施工方与业主之间的纠纷而引发的索赔事件比较常见.项目管理者要从大局着眼,在对索赔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工程进度的利益,对工程质量、项目成本、工期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衡量.此外,还应注意将风险转移,降低各种风险对项目所造成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杨鹂鸣,罗汀. 与工程合同状态有关的施工索赔模型[J]. 建筑管理现代化,2006,( 01) ; ( 第 43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