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4月30日,鹤群公司与武宁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武宁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武宁县国土局出让位于豫宁南路东侧(原武宁县二粮库)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给鹤群公司,宗地总面积为31000平方米,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该土地交付给鹤群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651万元,付款期限为合同签字后10日内支付30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2004年10月28日前支付200万元,2005年4月28日前(交付土地时)付清151万元.鹤群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按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武宁县国土局缴纳滞纳金.由于武宁县国土局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鹤群公司对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武宁县国土局应当按鹤群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3‰向鹤群公司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土地6个月的,鹤群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武宁县国土局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并可请求武宁县国土局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合同签订后,鹤群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缴纳土地出让金70万元,加上于2004年4月9日缴纳的230万元,共计支付土地出让金300万元.2004年5月25日,武宁县国土局为鹤群公司颁发了该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因武宁县二粮库搬迁新址未获批,武宁县二粮库难以拆除,武宁县国土局未能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出让土地.
2009年10月26日,武宁县国土局、武宁县粮食局与鹤群公司签订《原二粮库土地出让补充协议》约定:1.武宁县国土局、武宁县粮食局同意分二期将二粮库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付鹤群公司.第一期交付粮库中间道路以东地块,第二期交付剩余的粮仓及全部土地,期限至2011年6月底止(期间边搬边拆,确系不可抗力可顺延);2.鹤群公司同意自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所欠351万元土地出让金交付给武宁县粮食局用于新粮库建设.
该补充协议签订后,武宁县国土局交付了第一期土地.鹤群公司也于2009年12月1日支付了尚欠的351万元土地出让金.
2011年4月25日,武宁县国土局、武宁县粮食局与鹤群公司签订《原二粮库土地合同出让的第二次补充协议》,约定二粮库剩余的全部土地交付期限至2012年2月底止(期间边搬边拆,确系不可抗力可顺延).
2014年2月10日,武宁县国土局向鹤群公司发出《交地通知书》,鹤群公司于同月19日签收该《交地通知书》,交付剩余所本案焦点:武宁县国土局应否赔偿鹤群公司因迟延交地的土地违约金及其他损失?有土地.
之后鹤群公司起诉称,鹤群公司、武宁县国土局于2004年4月30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武宁县国土局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出让地块交付给鹤群公司.合同签订后,鹤群公司按要求足额支付了651万元土地出让金并缴纳了土地契税,但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只是在2010年3月12日后才分三期仅提供了部分土地,构成违约.武宁县国土局迟延提供土地,给鹤群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故鹤群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武宁县国土局向鹤群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迟延提供土地违约金41441610元(暂计算至2013年5月31日)及利息(自武宁县国土局实际完全交付土地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武宁县国土局赔偿鹤群公司损失114453787元(暂计算至2013年5月31日)及利息(自武宁县国土局实际完全交付土地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焦点:
武宁县国土局应否赔偿鹤群公司因迟延交地的土地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法律分析:
1、武宁县国土局是否构成违约?
基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合同出让方的义务为依约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受让方的义务为依约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鹤群公司、武宁县国土局于2004年4月30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武宁县国土局、武宁县粮食局与鹤群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签订的《原二粮库土地出让补充协议》、于2011年4月25日签订的《原二粮库土地合同出让的第二次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