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可仲裁性在法国行政合同纠纷中的现状及发展
发布时间:2019-10-13
摘要:法国法中行政合同纠纷的仲裁解决模式, 明确规定适用两大类, 即普遍性禁止和豁免性例外。法国法倚靠它独具特色的二元制司法体系, 赋予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官足够的裁定权与监管权。要求一切仲裁活动, 不能存在明显违反法国公法的强制性原则, 尤其是公共服务委托合同、PPP模式公私合作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等公共事业市场领域的行政合同 (或行政协议) , 以及公共财产领域的行政合同。此举既尊重市场经济发展之客观规律, 也切实保障行政主体之实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