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型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发布时间:2019-10-13
一、引言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尚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中没有明文规定有关临时保险合同制度, 而在欧美国家皆存在临时保险合同制度来处理日常实务中发生的预收保险费的情形。临时保险合同制度, 又称“暂保单制度”, 是指保险人在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 以向被保险人签发暂保单等方式提供的临时保险保障, 如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予赔付的一种保险法律制度1。临时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合法性, 是一份合法可执行的合同, 保费收据所包含的是临时人寿保险合同, 故暂保单即临时保险合同, 其名称在实务中被广泛应用。
临时人寿保险合同是临时保险合同理论上最具争议点的, 临时人寿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这些问题上凝结着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临时寿险合同的生效时间点的认定与临时保险合同期内的理赔有很大的关联性, 如果事故发生在临时合同生效后, 且在保险合同认定的标准之内, 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保险的指定收益人进行理赔。如果事故发生在临时保险生效前, 则不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我国当前在国内对于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的认定上借鉴了欧美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 如美国在人寿保险中主要有三类:批准型附条件保费收据、可保型附条件保费收据、立即生效型保费收据 (2) 。这些保费收据包含了临时保险条款, 实质上就是临时保险合同, 只是根据收据类型临时寿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不一样, 故其对于保险当事人权益也是存在差异的。
二、批准型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辨析
批准型临时人寿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 双方填写投保单, 业务员收取首期保费后, 要经保险人核保批准是否承保为生效要件的临时寿险合同。如图1所示, 收取首期保费填写投保单后到保险人承保之前的这段时间保险合同是不发生效力的, 只有在保险人承保后, 到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这段时间, 保险合同才具有效力。也就是说,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了人寿保险后, 如果发生人身的损害 (包括死亡) 时, 在保险公司没有批准同意承保前, 由于合同没有发生效力, 保险人不对事故进行赔付。故批准型临时寿险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
图1 投保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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